全方位善用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

高級警司洪毅出席記者會 圖:點新聞

香港警方國安處通緝8人 圖:香港商報網

圖:人民日報
所謂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特定國家國內法律產生的效力及於領域之外,包括他國領域、公海和公共空間,即特定國家的國內法律在他國領域、公海和公共空間之中賦予有關主體行使其權利(或權力)的作用力以及約束有關主體履行其義務(或責任)的作用力之總和。
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效力範圍內容符合國際做法:第三十六條是屬地管轄;第三十七條是屬人管轄;第三十八條是保護管轄。後兩條具有「域外效力」作用。也就是說,即使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實施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使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因此,發揮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依法有效執法的重要表現,警方完全有必要追究在境外涉嫌幹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同時,也應該看到,香港國安法出臺以後,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新西蘭等「五眼聯盟」國家紛紛宣布「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約」,這種做法顯然粗暴幹涉了我國內政,也破壞了我國與這些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合作的相互信任,更為刑事罪犯提供了「避風港」。盡管如此,西方國家的這種做法只能影響國安法的部分「域外效力」。香港國安法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繼續發揮「域外效力」。

美國國務院宣布終止與香港三項雙邊協議 圖:美國國務院官網

圖:點新聞
其次,雖然「五眼聯盟」國家宣布「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但香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仍然存在有效的引渡條約,只要在「五眼聯盟」國家的逃犯進入與香港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區,香港仍然有機會將這些逃犯引渡回香港審理。因此,根據香港國安法通緝域外或潛逃域外的犯罪者就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措施。
通緝本身不僅可以發出清晰資訊:任何逃犯不要妄想在域外違反香港國安法或潛逃至域外就可以逃避刑事責任。他們最終都需要為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負上責任,受到法律製裁。通緝也可以有效切斷他們的犯罪得益和資金來源,並追究他們在港犯罪黨羽的責任。同時,通緝也可以發揮威懾作用,防止他人受這些逃犯和其黨羽唆擺而觸犯香港國安法。

最後要強調的是,特區政府不僅要重視發揮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而且應當全方位善用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首先是要進一步加強針對香港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風險預測、預警和應急機製。其次是積極考慮通過個案移交的「專事專辦」方式來行使域外管轄權。第三是進一步確立針對組織的「最低限度聯系」的管轄原則,將確定有關組織國籍的標準從單一的註冊地擴展至在香港有實質性的財產聯系地。
這樣,如果有人在香港以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就可以依據國安法對該外國組織在香港境內設立的與其有利益關聯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或者其他機構提起刑事檢控。同時,也可以考慮建立「明知」的連接點,例如,可要求為外國銀行維持代理賬戶的金融機構建立盡職調查政策以便發現賬戶中是否存在洗錢行為。最後是依據國安法建立「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凍結財產等措施作為具體手段。
(圖片来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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