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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香港需要怎樣的議員?

有個成語叫做「矯枉過正」,指矯枉彎曲的東西超過了限度,使其又彎向另一邊。這個成語說明了做事要把握「度」,不能在糾正事物的偏失或錯誤時走過了頭,從而又陷入另一種偏失、錯誤之中。本文重提這個成語,就是希望立法會議員應保持初心,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改革選舉制度後,立法會議員整體上屬於「愛國愛港」人士,過去反中亂港議員破壞立法會秩序的情況已一去不復返,立法會回歸正常秩序。但據報道,立法會今年會期至今,合計通過了24項政府法案,其中有16項法案表決時,大會在席議員不過半數,佔全部法案三分之二,更有法案是在只有11名議員出席的情況下通過。
究其原因,恐怕有三個:第一,立法會議員非全職崗位,他們有自己的事業,有時缺席會議。第二,現在的立法會議員沒了過去反中亂港議員不斷「點算人數」的壓力,因此即使在會議期間存在不足法定人數的情況,但如無人向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會議可繼續舉行,會議的有效性不會受影響,也不影響法案通過。第三,在行政與立法的新關係下,議員對政府法案的監督作用在觀感上減弱了,可能存在「表不表決一個樣」的心態,也因為如此,一些議員應邀參加「立會好聲音」演唱會,希望在立法會外表現一下自己的演唱天賦。
但是,立法會不能成為「橡皮圖章」,這是廣大市民對立法會議員的正常期待。立法會內會前主席劉健儀認為,議員應參與更多表決,「不應『例牌』地覺得,不爭議的議案就可少人(投票)由它通過」。學者也提出,一個合法有效的會議首先體現在出席人數上,即應當滿足憲法及法律的最低要求。設置最低出席人數的目的在於平衡效率與正義,它並不要求全體議員出席,從而提高民主機關的議決能力,但也劃定出席人數的底線,這就保證了民主決議的代表性和公正性。這些論述均表明了社會希望議員認真參加會議和避免缺乏法定人數通過的法案出現。
感謝媒體監督,讓議員出席率低、投票率低的現象引發廣泛的關注。不少議員在收到了「勸喻」之後積極投票,這是好事。但立法會財委會早前審議政府申請向賑災基金追加7000萬元的財務建議,會上共有39名議員發言並「超時」,會議時間接近3小時,為本立法年度第二長的會議。一個簡單的討論財務建議事項,卻出現「馬拉松式」和重複發言,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時間,有人說這是矯枉過正,筆者也認為觀感上如此。
議員積極參與討論與投票十分必要。如果議員能夠堅守合理的「度」,代表民意監督政府,提出合理建議,認真表決,就不會出現一時懈怠、一時過於「熱烈」的情況。
如果議員能夠正常履行好自己在立法會的職責,那麼其參加「立會好聲音」就不會受到責難,畢竟議員與市民需要正常互動和關愛共融。
所以說,問題的關鍵是要反思議員的角色定位,平衡好議員本職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只要把握好合理的度,議員在外面做什麼,包括參加「立會好聲音」,或為今年12月份舉行的區議會選舉落區、擺街站等等,這些都不會成為問題。
 

 

(圖片来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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